根據《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》(國發(fā)〔2017〕46號,以下簡稱46號文件)、原國家食品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總局《關于調整原料藥、藥用輔料和藥包材審評審批事項的公告》(2017年第146號,以下簡稱146號公告),為規(guī)范原料藥及藥用輔料的進口通關,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:
一、對于進口原料藥,進口單位可憑原料藥批準證明文件、原產地證明、裝箱單、提運單、貨運發(fā)票、出廠檢驗報告書等資料,到口岸藥品監(jiān)管部門辦理《進口藥品通關單》。
二、原料藥批準證明文件包括以下內容之一:
(一)進口原料藥的《進口藥品注冊證》。146號公告發(fā)布前獲得批準的進口原料藥,《進口藥品注冊證》在有效期內繼續(xù)有效,有效期屆滿的,應當提供該《進口藥品注冊證》,可以在原藥品中繼續(xù)使用,或供研究使用。
(二)按146號公告要求獲得登記號,且已標識為獲準在上市制劑中使用的原料藥,應當提供國家食品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總局藥品審評中心(以下簡稱藥審中心)門戶網站對社會公示的“原料藥登記數據”檢索結果,供使用該原料藥的制劑企業(yè)使用,或供研究使用。
(三)按146號公告要求獲得登記號,尚未標識為獲準在上市制劑中使用的原料藥,應當提供藥審中心門戶網站對社會公示的“原料藥登記數據”檢索結果,僅供研究使用。
(四)原料藥的《進口藥品批件》:擬供研究使用的原料藥尚未獲得登記號的,應當提供《進口藥品批件》,僅供研究使用。
(五)允許原料藥進口的其他批準證明文件。
三、對于列入原國家食品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局和海關總署聯合發(fā)布的《關于調整〈進口藥品目錄〉有關商品名稱及編號的公告》(2011年第104號)附件中的藥用輔料,進口單位可憑藥用輔料證明文件、原產地證明、裝箱單、提運單、貨運發(fā)票、出廠檢驗報告書等資料,到口岸藥品監(jiān)管部門辦理《進口藥品通關單》。口岸藥品監(jiān)管部門應在《進口藥品通關單》中注明“本品為藥用輔料,非藥品,無需進行口岸檢驗”。未列入上述《進口藥品目錄》中的其他藥用輔料不需辦理《進口藥品通關單》,進口通關相關事宜按照海關部門有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四、藥用輔料證明文件包括以下內容之一:
(一)藥用輔料的《進口藥品注冊證》。46號文件發(fā)布前獲得批準的藥用輔料,《進口藥品注冊證》在有效期內繼續(xù)有效,有效期屆滿的,應當提供該《進口藥品注冊證》,所進口的藥用輔料可在原藥品中繼續(xù)使用,或供研究使用。
(二)按146號公告要求獲得登記號,且已標識為獲準在上市制劑中使用的藥用輔料,應當提供藥審中心門戶網站對社會公示的“藥用輔料登記數據”檢索結果,供使用該藥用輔料的制劑企業(yè)使用,或供研究使用。
(三)按146號公告要求獲得登記號,尚未標識為獲準在上市制劑中使用的藥用輔料,應當提供藥審中心門戶網站對社會公示的“藥用輔料登記數據”檢索結果,僅供研究使用。
(四)允許藥用輔料進口的其他批準證明文件。
特此公告。
2018年4月20日